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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酒变现“终溺水”!国企董事长肖剑,15个月收497瓶名酒

栏目:热点快讯 日期: 作者:seo998 阅读:5

  转自:上观新闻

  开栏语

  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案为镜,可以正风纪。利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的有力抓手。为用好用活身边案例,做深做实纪法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存戒惧,“廉洁四川”网站、微信公众号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为镜》栏目。

  该栏目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蚕食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腐”,通过多角度剖析基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钟长鸣,又开展释纪释法,持续发挥用身边案教育、警示身边人的作用,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敬请关注!

  【案卷】

  肖剑,男,1966年4月生,四川安岳人,1983年11月参加工作,2015年6月至2023年1月,任安岳县柠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12月,肖剑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经资阳市监委指定管辖,乐至县监委对其监察调查。

  2023年7月,肖剑因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开除公职。

  2024年2月,肖剑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案探】

  肖剑自诩眼光长远,处世通透。他在工作之初坚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一路辛勤付出走上县属国有企业主要领导岗位。最终,却在职业生涯的末期,为数年后的退休生活做“长远规划”时,心存侥幸、偏离轨道、步入歧途,沦为“案中人”。从仓库保管员干到企业“一把手”,奋进向上的初心,肖剑坚守了32年,而从思想动摇到腐化堕落,却只用了短短15个月。

以酒变现“终溺水”!国企董事长肖剑,15个月收497瓶名酒

  安岳县柠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肖剑接受监察调查。

  风雨兼程,如鱼得水“跃龙门”

  1983年,肖剑进入安岳县日杂公司做仓库保管员,尽管起点不高,但他仍然充满激情。“有机会我就努力学习业务技能,提升个人能力,工作上从不计较,从不抱怨。”凭着满腔热忱,肖剑从仓库保管员做到办公室秘书、门市部主任,之后还被调至当时的“热门单位”县外贸公司工作。

  2005年,肖剑通过公选出任县自来水公司副总经理,走上领导岗位。彼时,肖剑以“挺直如管、精准如表、把关如阀”的行业标准要求自己,还经常带头下工地、跑项目,在大家眼里塑造了爱岗敬业的形象。

  “尽管他分管的工作任务较重,但每条线的工作都抓得井井有条。手下的职工都很服他,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县上的领导也经常夸奖他。”办案人员介绍。

  2015年,县自来水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革,肖剑以业务、能力、年龄等优势,出任安岳县柠都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几十年的负重打拼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忆及当时的心境,肖剑用“鱼跃龙门”来形容。

  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肖剑身上的光环越聚越多,他的骄傲情绪也开始抬头,对一些商人老板也慢慢放松警惕。“他们不找我拿项目,只是希望我在工程验收和审批拨款中不要设卡,考虑到以后还要长期相处,我觉得跟他们一起吃吃饭,联络一下感情没什么。”长此以往,肖剑看着身边的商人老板越发“潇洒”“阔绰”,其内心却泛起了波澜。“想着自己付出这么多,到头来工资依旧微薄。”心境变化下,肖剑内心深处开始有了“小九九”,工作激情大大减退。

  涉水行舟,航向不稳“打湿脚”

  “心理防线一旦打开缺口,行为就会不再受自己控制。”肖剑事后反思。2019年,公司拟实施2020—2022年度管材采购项目。社会人员杨某得知消息后,积极活动,目的是帮助某材料公司中标项目赚取“服务费”。杨某托朋友引荐,并转送一部高端手机给肖剑。“我本能想拒绝,但看着东西值不到多少钱,又担心拂了朋友面子,想着以后回送点礼物就行了。”

  不见面就送一部手机,杨某给肖剑留下了“好印象”,为以后的交往打下了基础。此后杨某上门拜见肖剑,提出某材料公司拟参与柠都自来水公司管材采购项目招投标,希望得到肖剑的帮助,事成之后必有重谢。

  “想着给谁做都是做,既然杨某提出来了,我就把公司上一年度采购管材的型号、用量、价格等标底资料给了他,然后安排相关人员在采购的时候,多留意该公司。”经过肖剑一系列“贴心”帮助,杨某代理的公司自然顺利中标。2020年上半年,肖剑以同样的方式帮助杨某代理的公司中标安岳县全域供水项目。

  事成后,杨某从上述两个项目中赚得“服务费”1300余万元,肖剑则对杨某当初提出的“重谢”有了些许期盼,但当杨某提出分予其一些感谢费时,肖剑立马意识到这是“赤裸裸”的受贿,是犯罪。面对巨大诱惑,肖剑极力让自己保持冷静,决定在没找到“稳妥”办法之前,“感谢费”先放在杨某处。

  恰在此时,肖剑的一个外地朋友叶某因病受困,请托肖剑帮忙寻找出路。肖剑下意识联想到“存放”在杨某手中不好兑现的利益,便心生一计,何不通过与自己无亲无故的叶某以“合理”的方式提现呢?于是肖剑将叶某推荐给杨某认识,要求其“分点业务给叶某做”。杨某心领神会,认定叶某是肖剑找来收钱的“白手套”,遂先后6次送予叶某现金共计48.8万元。肖剑则“大方”地让叶某拿一半钱去治病,剩下的由其暂存。

  欲海浮沉,以酒变现“终溺水”

  时间进入到2021年,关心国家大政方针的肖剑一方面深刻感受到党中央持续高压且越来越严的反腐败态势,另一方面,“暂存”在杨某手中的巨额资金又无时无刻不牵动着他的神经。

  “若能转化为实物,那就不是受贿,而是礼尚往来。”“如果这些实物是好酒好茶,不但不会过期,反而还能保值增值。” 心思细腻的肖剑很快意识到,自己退休后若选择经商,这些东西就完全派得上用场。

  “五粮液老酒有收藏价值。”“老班章普洱茶越存越值钱。”与杨某交往中,肖剑时常谈及一些生活和兴趣方面的话题。同样的话听到第二遍,杨某就敏锐地感觉到肖剑对名酒很感兴趣,于是便试探性地送上16瓶五粮液老酒,肖剑欣然笑纳。

  “投石问路”成功后,杨某打算继续买酒相送。但肖剑“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况且家里存放太多酒也过于招摇,后患无穷。”正遇杨某要去云南丽江旅游,肖剑便对杨某称,有好朋友在那边开客栈,想提前准备点东西放在那边便于退休后用。杨某心领神会,便按照肖剑提供的联系方式,亲自送去150瓶五粮液白酒。

  “我没有收钱,也没有收酒,呈现出来的是杨某公司和其他商贸公司间的正常商业行为。”肖剑妄图通过这样隐蔽的方式达到收酒的目的。此后,肖剑为儿子举办婚宴时,又以同样的方式安排杨某先后3次购买五粮液白酒114瓶,用于婚宴使用。

  几次收酒虽未经自己之手,但肖剑还是不够放心。于是,他又进一步想出更隐蔽的办法——“不收实物”。肖剑到某商贸公司商谈好买酒的数量、规格、价格等细节,临走时交待稍后会安排人过来付款,并约定提货人仅限肖剑本人,杨某则只是支付150瓶五粮液白酒货款就行。“酒就存到商贸公司,什么时候提取完全可以自由安排。”肖剑还以同样的方法安排杨某支付其购买的其他品牌白酒和老班章普洱茶货款共计142.2万元。

  就这样,肖剑以名酒、名茶变现、异地变现、延迟变现的方式掩饰贪腐行为,短短15个月内,收受名酒497瓶、名茶150盒,价值180余万元。

  2022年7月,察觉到组织在调查自己时,肖剑果断向杨某退还五粮液白酒188瓶。同时还安排儿子以支付婚宴酒款名义、委托他人退款等方式向杨某清偿酒款21.1万元。

  肖剑利用手中公权“巧妙”变现,自认为手段高明、滴水不漏,他挖空心思贪占、处心积虑隐藏,以期在位时“进退自如”,退休后好好享受。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隐蔽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将留下蛛丝马迹,等待肖剑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案析】

  这是一个曾经努力奋斗的典型。用肖剑自己的话说,他努力学习业务技能、锻炼个人能力、提升学历,用辛勤汗水与工作成绩获得了组织和社会的认可,一步步成长为一个头顶光环的“企业之星”。

  这是一个“退休前捞一把”的典型。32年的初心难抵贪欲的侵蚀,离退休时间越近,肖剑的思想防线越放松,借用权力“末班车”,将职权“变现”,聪明一世糊涂一时,最终晚节不保,令人唏嘘。

  这是一个掩耳盗铃、自食其果的典型。肖剑想尽办法通过间接手段实施腐败,认为外界很难察觉,但暗度陈仓皆为徒劳,最终落得自欺欺人、深陷囹圄的下场。

  靡不有初,鲜克有终!作为服务保障民生的国企主要负责人,理应恪尽职守,在向千家万户输送源源不断清泉的同时,当好“水管家”。然而肖剑却任性用权、心存侥幸,把工作岗位变成私人领地,“治水”而“吃水”,成了靠水吃水的“污染源”,最终“溺”于欲海。肖剑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受贿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肖剑受到开除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肖剑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受贿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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